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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悦读”线上共读《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七)》

2020-02-24 12:06:0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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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题目: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不义之财

  主    播:经  蓓

  嘉    宾:张  震,江西吉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王浩宇,江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阅江楼派出所民警。

  陈  钢,江苏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

  王金刚,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二大队副中队长。

  张浩然,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民警。

  张  达,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四大队民警。

  闫铁毅,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四大队民警。

  魏超卓,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二大队大队长。

  左坚卫,北师大法学院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

  讲座时间:2020年2月24日20:30——21:30

  (备注:讲座视频可循环播放)

  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video/index.html?art_id=15364209839057332033&study_style_id=video_default&source=share&share_to=wx_single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video/index.html?art_id=15364209839057332033&study_style_id=video_default&source=share&share_to=wx_single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不义之财

  讲座内容:

  2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华西派出处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微信上花费1.6万元购买口罩支援武汉,对方收款后就销声匿迹。经侦查2月4日下午,警方在溧阳市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卫某。经审查卫某交代其因缺钱以出售口罩的方式,骗取唐某人民币1.6万元,卫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月4日,吉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吉州区某小区成功抓获嫌疑人李某,缴获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经初审,李某对以贩卖口罩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据我们了解这个KF94口罩,市场价格大约在20元左右,黄某说自己以较低的价格,每个口罩4.8元的价格销售给他比较熟悉的客户,田女士也是考虑到目前口罩销售比较紧俏,所以她就同意这种价格购买,转款38.4万元给对方。就在转款第二天,田女士从熟人那里得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自身并没有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向多人兜售口罩,有20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315万元。警方侦查索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我们获得线索,2月4日,就会同当地公安将黄某抓获。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在珠海落网,并于当天被警方押解回南京。

  当时输了钱,很害怕别人对我会失望就想着翻本,就做了这个事情。受害人因为基于之前的合作信任,直接问我有多少,然后就给我打了款,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自己所骗的300多万元,因赌博已经全部输光。目前,黄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

  2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接到杭州警方的协查通报,说是在哈尔滨有人通过网络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这个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这个货源,分为几类口罩,有医用口罩、N95口罩这种,有两个被害人通过网络获知这个信息之后,给犯罪嫌疑人转款,其中一个被害人被骗了将近4000元,另一个被害人被骗了2000余元。经查,塔某通过微信方式在网络上进行诈骗,在塔某家中民警找到8部虚假售卖口罩的手机信息,在固定好证据之后,民警把她带回了公安局并予以刑事拘留。在讯问过程中嫌疑人供述其没有货源的基础上,然后通过互联网发布有货源的虚假消息,从而进行诈骗的行为。

  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的人,这个人卖口罩骗他陆陆续续给他汇款,一共骗了将近70万元,被害人曾经问过他,你的资质相关的凭证,凭什么说自己能弄到口罩,然后这个人就给他发了一些口罩的图片和相关的工商执照。通过这个执照我们就联系到注册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部门还有我们民警的侦查,找到这个公司注册的法人,法人称他这个公司,这个医疗科技公司,从来没产过口罩。南某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还伪造了大量虚假快递单据拖延时间,民警经过对南某行动轨迹的追踪,发现他目前在辽宁省大连市。2月11日,民警赶到大连将南某抓获。据犯罪嫌疑人南某交代,他并没有任何口罩的货源和销售口罩的资质,只是妄图通过网络盗卖赚取差价,经初步统计南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手段发布信息,诈骗金额超560万元。目前,南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除了网络诈骗以外,还有人以次充好,售卖假冒伪劣口罩。此口罩没有任何生产厂家、说明书、随货通行单,没有任何的东西,三无产品,这样的口罩没有防疫的功能。对于疫情期间,戴这个口罩没有任何的作用。这个王某就是北安市张某的上线,在哈尔滨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口罩,通过我们对他的微信轨迹,对他手机进行研判,我们发现他在哈西某一小区居住。他们的最上线是王某和贾某,他们从杭州以每支口罩2.5元——2.8元的价格,进购的防尘口罩,他们又以3元——3.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郝某姐弟俩,郝某姐弟俩以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王某,最后到北安市买到20元左右,翻了将近十番。经审讯民警得知,这些口罩均来源于杭州市某个个体生产户,并且没有任何的商标与厂标、厂址,属于伪劣的三无产品。但贾某等人在网上销售时却打着N95口罩的旗号对外销售。目前,警方已对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采取强制措施,初步统计涉案口罩30余万只,涉案金额高达870多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期间,千万不要相信有非正规渠道的医疗设备购买和兜售的信息,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或者通过政府的救援和正规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购买。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防疫、抢险、救灾,对这一类特殊物资的诈骗,应当要从重处罚,这个是在法理上有充分的根据的,因为这种诈骗对象它决定了诈骗行为本身就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为人对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物品的诈骗活动,不顾这些特殊物资重要的用途,体现出了行为人具有更恶劣的主观恶性;第二个就是这种诈骗行为,针对特殊的防疫需要的这些物资进行诈骗,它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防疫活动受到阻碍,导致这些病人和我们的医务人员不能够得到这些急需的物资,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可能造成的客观危害来看,这个时期实施的这种诈骗危害性更大,应该要予以更严厉的处罚,这些为什么要对防疫时期的诈骗口罩,这一类的行为从重处罚的法理根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此类诈骗,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它也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和量刑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这一类犯罪,比如诈骗的数额是较大,那就只能在较大里面从重处罚,巨大和特别巨大也是相应的,在那个量刑档次里面进行从重处罚,不能够说他本来是诈骗数额较大,却上升到把他量刑上升到数额巨大,或者甚至特别巨大里面去,进行处罚这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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